Wednesday 4 April 2007

选委会受促调查青体部政次威尼斯瓦兰!

2007年4月4日

丹斯里拿督斯里阿都拉昔
选举委员会主席

尊敬的丹斯里,

促调查向《Makkal Osai》日报摄影记者动粗的青年及体育部政务次长威尼斯瓦兰,以及殴打两名民主行动党党员,并用下流语言威胁《Malaysian Nanban》日报女记者的国大党青年团团员。

民主行动党促请选举委员会调查,在4月3日马接补选提名后向《Makkal Osai》日报摄影记者动粗的青年及体育部政务次长威尼斯瓦兰,以及殴打两名民主行动党党员,并用下流语言威胁《Malaysian Nanban》日报女记者的国大党青年团团员。

国人将在马接补选中看到国阵的传统肮脏手段。他们滥用政府机关及资源来捞取选票,让国阵能获得压倒性胜利。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国阵玩弄这些诉诸欺诈、恐吓、金钱与强迫的政治手段,却完全没被选委会阻止。

目前,除了欺诈、恐吓、金钱与威迫等四大肮脏手段外,国阵又再使出暴力政治手段。副首相纳吉在4月2日宣布马接补选的国阵候选人时,讲了一句“打一拳”的闽南话。

不幸的是,“打一拳”的言语竟然并非儿戏,而就在补选提名站外付诸实行。两名民主行动党芙蓉区党员甘尼斯及威嘉扬在警方人员眼前,被约30名国大党青年团团员以砖块及国大党党旗旗杆殴打。

我们手上有被削尖作为武器的国大党党旗旗杆,这个武器严重致伤了民主行动党两名党员的头部与脸部。三名攻击者已被鉴定出,我们亦在此附上两份报案书副本。民主行动党党员当时和平的步行,不可能会去召惹这么一大群人。暴力行为是不能接受的,他们显然是要在马接注入恐惧因素来影响补选气氛。

国大党青年团团员的暴力行为,显然已触犯了1954年选举法令的第4A条款(1969年修正),它阐明:

第4A条款. 导致敌意或仇视情绪的罪行

(1)任何人,在一项选举时、之前或之后,直接或间接地,由本身或他人代他发表任何声明,目的在于或有倾向导致敌意、不满或仇视同族或不同族、或同阶级或不同阶级的马来西亚人民,以诱使任何选民投票或不在一项选举中投票,或向任何人拉票或设法拉票,应被判有罪,罪名成立后,将被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2)除了任何有关选举的其他法律特定条款外,任何在这条款下被判罪名成立者,在被判有罪后的5年内,不得登记或列为选民在一项选举中投票或在一项选举中被选,如果他在一项选举中中选,他的席位将从被判有罪日期起悬空。


国大党及国阵成员一直都以诉诸流氓文化与暴力手段来捞取选票。同一批国大党青年团团员用下流语言辱骂《Malaysian Nanban》日报的女记者马丽妮,令她恐惧万分。当时的她只不过在执行新闻从业员的任务。也是青体部政务次长的国大党青年团团长威尼斯瓦兰则向《Makkal Osai》日报摄影记者马拉央迪动粗。他们的报案书副本也在此附上。

这种暴力对待记者的行为已威胁新闻自由运作,也显示民主行动党在这次补选中,不会获得主流媒体自由、公平与不偏不倚的对待。如果选委会诚心的要打造一个平等竞争平台,那么选委会就必须不仅确保所有报章及电子媒体公平报导,也必须采取严厉与紧急的行动对付向民主行动党党员及记者施加暴力的国阵党员、领袖及国会议员。

选委会能否确保民主行动党党员及支持者,以及采访马接补选的记者们的人身安全?若选委会没根据第4A条款对付动粗的国阵领袖及党员,那么这只将证明选委会偏袒一方及歧视在野党。

民主行动党对投票日订在工作天,深感疑虑与不满,这亦否定了在外地工作的2410名选民回乡投票的机会。选委会不仅没有设法鼓励在外地工作者回乡投票以提高投票率,却反而看来是在否决那些倾向在野党的选民的投票机会。

严厉对付在提名日诉诸无耻暴力行为者,将有助于纠正选委会倒向国阵的强烈倾向。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
林冠英 谨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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